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根据《广东省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关于在全省开展“减证便民”行动的通知》(粤职转发〔2017〕1号)要求,我市对各部门各镇区行政许可、公共服务涉及的各类证明事项进行了清理,形成了《中山市保留的涉企涉民证明事项目录》、《中山市取消的涉企涉民证明事项目录》,共保留证明事项38项,取消145项。
今后,办理营业执照同址证明门牌号、地址变更证明这两项证明不需要再提供了!
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涉企涉民证明事项清理结果的通知》(中府[2017]134号),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保留和取消的涉企涉民证明事项如下:
保留的涉企涉民的证明事项目录(2项)
序号 |
用证主管部门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开具(盖章)单位 |
法律依据 |
---|---|---|---|---|---|
1 | 市工商局 | 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 | 证明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 村(居)委会 | 《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 |
2 | 市工商局 | 场地使用证明 | 办理营业执照 | 村(居)委会 | 《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 |
取消的涉企涉民的证明事项目录(2项)
序号 |
用证主管部门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开具(盖章)单位 |
法律依据 |
---|---|---|---|---|---|
1 | 市工商局 |
同址证明 |
办理营业执照 | 村(居)委会 | 向村居核查 |
2 | 市工商局 |
门牌号、地址变更证明 |
办理营业执照 | 民政部门、公安部门 | 向民政和公安部门核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