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国家税收新规要点总结

时间:2018-01-01 09:10编辑:东晟财税

从2018年1月1日起,《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等一批法律和规范性文件将实施。有关专家提醒纳税人,应该准确掌握这些税收新规的关键点,给每项税务处理加上“安全阀”。今天为大家带来的主要是与大中型企业密切相关的税收政策性法规。

 

01《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政策要点◎

  《环境保护税法》分为总则、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税收减免、征收管理、附则共5章,《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分为总则、计税依据、税收减免、征收管理、附则共5章,《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国务院公布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根据《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要点值得关注: 

  (1)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依法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  

  (2)在我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3)应税污染物,是指《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4)纳税人应该准确掌握计税依据并计算应纳税额,符合法定情形的,可以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5)环境保护税的征收机关为税务机关。税务机关依法履行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受理、涉税信息比对、组织税款入库等职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应税污染物监测管理,制定和完善污染物监测规范。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环境保护税的税务检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配合。

  (6)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7)纳税人应当按照税收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应税污染物监测和管理的有关资料。

 

02《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

◎政策要点◎

  (1)从2018年1月1日起,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依照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制定的管理办法实施。

  (2)现有3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已认定的2017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继续有效。

  (3)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可自2017年1月1日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0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90号)

◎政策要点◎

  (1)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2)自2018年1月1日起,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外航段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境外航段机票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3)自2018年1月1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提供的贷款服务、发生的部分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提供贷款服务的,以2018年1月1日起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转让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股票(不包括限售股)、债券、基金、非货物期货,可以选择按照实际买入价计算销售额,或者以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债券估值、基金份额净值、非货物期货结算价格作为买入价计算销售额。

 

0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政策要点◎

  (1)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其中,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4)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0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

◎政策要点◎

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需要就贴现利息开具发票的,由贴现机构按照票据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转贴现机构按照转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06《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

◎政策要点◎

  (1)自2018年1月1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2)管理人接受投资者委托或信托对受托资产提供的管理服务以及管理人发生的除上述规定的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3)管理人应分别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的,资管产品运营业务不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4)管理人可选择分别或汇总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

  (5)对资管产品在2018年1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0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的通知》 (税总发〔2017〕135号)

◎政策要点◎

     《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以下简称新《规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分为总则、机构与职能、应诉准备、出庭应诉、上诉与申诉、履行与执行和附则共7章。1995年制发的《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旧《规程》)同时废止。根据新《规程》,以下要点值得关注:

  (1)各级税务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关行政应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积极出庭应诉。

  (2)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将据以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连同答辩状、证据清单、法律依据、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他诉讼材料一并递交人民法院。

  (3)税务机关要依法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不得拒绝履行或者拖延履行。

  (4)原告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强制执行,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