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名单”不同于经营异常名录,不能随时申请移出。
企业有这些情形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
2.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变更或者注销登记,被撤销登记的;
3.组织策划传销的,或者因为传销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4. 因直销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5.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6. 因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7.因发布虚假广告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或者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人身伤害的或者其他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8.因商标侵权行为五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9. 被决定停止受理商标代理业务的;
10.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
企业被列入“黑名单”5年内不能移出
由于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从而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需满5年后,由企业纠正违法行为并主动申请后方可移出,企业未申请移出的,继续保留在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内。
其他原因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自列入名单届满5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移出决定。
“黑名单”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受限
由于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从而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申请担任其他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将被实施任职资格限制,实现自动拦截,自动弹出警示窗口。总而言之!要重视企业信用!
如果发现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要及时纠正并移出。不然,进入“黑名单”就不能随意移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