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中山市工商局关于报送2017年度企业年报

时间:2018-01-01 08:59编辑:东晟财税

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等规定,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现将2017年度年报公示的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凡于2017年12月31日前在我市登记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在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前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公示2017年度年报。

 

二、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公示年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受到限制,并依照《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规定予以处罚。

 

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满3年仍未依照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特此公告

                      

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