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产品征收增值税再出补丁政策 明确跨期业务

时间:2017-01-01 09:08编辑:东晟财税

12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下称90号文),明确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提供的跨期贷款服务,以2018年1月1日起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跨期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可选择按实际买入价或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价值(格)计算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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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晟财税了解到,90号文出台后,资管产品增值税细则短期内或不会出台,监管层将在相关政策运行一段时间后,视情况确定是否有出台的必要。

 

跨期贷款服务、跨期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是指,2018年以前提供的贷款服务或购买的金融商品,在2018年以后到期或转让的业务。

 

此前,跨期业务确认销售额时,2018年之前产生的利息收入是否计入、是否以金融商品的原始价格确认买入价,一直悬而未决,金融机构无所适从。

90号文规定,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发生的部分金融商品转让业务,销售额的具体确认方法为:转让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股票(不包括限售股)、债券、基金、非货物期货,可以选择按照实际买入价计算销售额,或者以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处于停牌期间的股票,为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债券估值(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或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债券估值)、基金份额净值、非货物期货结算价格作为买入价计算销售额。

 

有行业人士表示,如果按照原始价格确认买入价,涉及的影响比较大,尤其是持有期间较长以及价格波动比较大的标的债券或股票,不利于金融市场稳定。此番政策得到明确,提高了金融机构估值系统规则配置的确定性。

 

有分析人士认为,资管增值税对不同类型的机构影响不同。由于公募基金明确可以免去股票、债券的价差收入增值税,叠加公募基金可免所得税的条款,使得公募基金在税收上是优势最为明显的资管品种。对保本资管产品而言相对不利,按规定保本资管产品产生的收益会被计做利息,“产生另一重增值税”。对银行理财产品收益率的影响不会太大,“如果按免税资产占比三分之一来估计,那么对银行理财产品收益率的影响(或银行中间业务收入的影响)应该在8bp-10bp附近”。

 

此外,90号还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